甲方(委托方): 北京平谷工藝品有限公司
乙方(服務方): [通州地區代理記賬服務機構名稱]
鑒于:
1. 甲方是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工藝品公司,注冊于北京市平谷區,主要從事工藝品的生產、銷售及進出口業務。
2. 乙方是一家在北京市通州區依法注冊并具備代理記賬資質的專業服務機構,能夠為企業提供專業的財務及稅務代理服務。
3. 甲方因業務發展需要,特別是涉及進出口環節的復雜財務處理,特委托乙方為其提供包含進出口代理業務在內的全面代理記賬及相關服務。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代理記賬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 服務內容與范圍
1.1 乙方為甲方提供全面的代理記賬服務,服務范圍 specifically 涵蓋甲方所有經營活動產生的財務賬務,重點包括因進出口代理業務所產生的全套會計核算、稅務申報及外匯結算輔助工作。
1.2 具體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審核原始票據、憑證;
(b)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
(c)編制月度、季度、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
(d)國地稅納稅申報(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附加稅等,并特別處理進出口環節涉及的退稅申報、關稅、進口增值稅等專項稅務事宜);
(e)協助甲方接受稅務、工商等機構的檢查;
(f)提供日常財稅咨詢,就進出口業務中的外匯核銷、單證備案、出口退稅政策等提供專業指導;
(g)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進出口相關單據(如報關單、提單、外匯水單、購銷合同等),進行準確的賬務處理。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2.1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真實、完整、合法的原始會計憑證及相關業務資料(尤其是進出口業務的全套單據),并對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
2.2 甲方應配備專人負責與乙方對接,傳遞票據、溝通賬務問題,確保信息傳遞暢通。
2.3 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服務費用。
2.4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約定時間完成賬務處理和納稅申報,并有權就賬務問題提出咨詢。
2.5 甲方變更經營范圍或地址,特別是進出口業務資質、外匯賬戶等信息發生變更時,須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3.1 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恪守職業道德,對在執業過程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3.2 乙方應指定具備資質的專職會計人員為甲方服務,該人員需熟悉進出口貿易的財務處理和稅務法規。
3.3 乙方應按時、保質完成記賬、報稅工作,并對賬務處理的合規性、準確性負責。
3.4 乙方在收到甲方完整資料后,應于次月15日前完成上月賬務處理及納稅申報(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3.5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與會計核算相關的必要資料,并有權對甲方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規定提出改正建議。
3.6 乙方有義務就進出口退稅等時效性強的業務,提前提醒甲方準備材料,并高效完成申報輔助工作。
第四條 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
4.1 本合同代理記賬服務費為人民幣【具體金額】元/月(大寫:【】),此費用已包含常規記賬及進出口業務相關賬務處理服務。若甲方業務量劇增或出現非常規復雜涉稅事項,雙方可另行協商費用調整。
4.2 支付方式:按【季度/半年】支付,甲方應于每個服務周期開始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當期服務費支付至乙方指定賬戶。
4.3 乙方在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服務之外,應甲方要求提供專項審計、稅務籌劃等增值服務,費用另行協商。
第五條 合同期限
5.1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自【起始年】年【起始月】月【起始日】日起至【終止年】年【終止月】月【終止日】日止。
5.2 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如雙方均無異議,本合同可自動續期壹年,續期次數不限。任何一方若決定不再續約,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因甲方未能及時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記賬資料(特別是進出口單據),導致乙方記賬延誤或報稅錯誤,由此產生的罰款、滯納金等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責任。
6.2 因乙方過錯導致記賬、報稅錯誤,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3 任何一方無故提前終止合同,應向守約方支付相當于【具體金額或計算方式,如:兩個月服務費】的違約金。
第七條 保密條款
雙方對本合同內容及在履行過程中獲知的對方任何商業、財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戶資料、購銷數據、財務數據等)均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此義務不因合同終止而失效。
第八條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即北京市平谷區)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其他
9.1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有重要通知均應以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郵件、掛號信、傳真)送達對方以下地址,送達即視為有效。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北京平谷工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
地址:北京市平谷區
聯系人: 電話:_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
地址:北京市通州區
聯系人: 電話:_
簽訂日期: 【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北京市